喜歡自己!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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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5月初,我接連在兩位網友的臉書動態上看到同樣的貼文,內容是:「喜歡自己」比期待他人肯定自己更加重要,善於和別人「較量」其實是種陷阱,陷入只想證明自己的優越和存在感。多數人的癥結是:內心早已先「宣判」自己「輸人一等」,自己才需要不斷汲汲營營去努力地印證自己。>>>做一個自己喜歡自己的人!

乍看之下,這又是一個很有道理的人生格言,不過前一陣子我才明白一件事,那就是「存在感」是人性需求的一部份,哲學家貝克萊(Berkeley)曾說:「存在即被感知(To be is to be perceived)」。意思是,只有被另外一個心靈所感受、接收到的人事物,才能證明自己是存在的。也就是說,只有當他人對我們的言行作出回應時,才能證明我們發出的信號是存在的。信號存在,證明我們也存在。

舉例來說,小孩子在下雪的時候,喜歡在雪地上踩出自己的足跡。「踩」這個動作,就是我們的信號,「痕跡」是外界對我們的回應,當小孩子看見自己的足跡時,他就確認了自己的動作,證明了自己的存在,獲得了存在感。

同樣的,當我們在社交平台上發布狀態的時候,其實並不是發布信號這個動作本身給了我們存在感,而是別人積極的回應、熱烈的評論,讓我們體驗到自己的信號是真實的,我們才會獲得存在感。所以,才會有人像得了強迫症一樣,幾分鐘、甚至幾秒鐘就要去看一看自己發布的話題有沒有人來評論或是按讚。

在心理學的領域中,一個人是無法靠自己的努力,就能夠擁有健康的「存在感」,他必須依賴跟其他人事物的互動,得到適當的回應,才能獲得「存在感」;

 

於是我用同樣的方式來推想,一個人真的能夠擺脫其他人的影響,說要「喜歡自己」就能夠喜歡自己嗎?我聯想到有一本書《親情救贖:孩子的心病是為了拯救父母》,內容是討論受虐兒成了父母之後,開始虐待自己的孩子……。

一打女兒就停不下來……,媽媽U君對心理治療師表示:「某一天吃早餐的時候,女兒T君玩得很高興不肯吃飯,我警告她幾次依然不聽。我一把火上來,忍不住打了她。結果女兒頂嘴:『我不要聽媽媽的話,我要當壞孩子。』於是我理智斷線,掐住她的脖子怒吼:『那妳乾脆去死好了!』」

女兒說:『嗯,好!T君去死。T君已經不在了。』說完之後開始用頭砰砰砰地撞牆壁……。

經過多次會談,媽媽U君才透露出她自己小時候的生活片段,包括「小學的時候,曾在家裡受傷骨折」、「曾被罰跪在浴室冰冷的磁磚上好幾個小時,只要一哭就會被甩巴掌」、「被母親打到流鼻血,還把頭按進浴缸裡,染紅了浴缸裡的熱水,然後一絲不掛地被趕出門」、 「即使發燒也必須洗澡,即使沒有食慾也必須吃飯」、「在中學時曾突然半夜被挖起來說:『屋子髒了,給我掃一掃。』如果不打掃乾淨,就會被罵」……

作者表示,人會主張自我,確認自己的存在,例如「肚子餓了」、「想睡覺」、「想要那個」……這些就是自我主張。一般而言,「母親」是孩子誕生在這個世界上之後,第一個認同孩子自我主張的人。當孩子餓得哇哇大哭時,母親就餵奶以滿足孩子。當孩子自己的主張獲得接納,就會產生「我是受到歡迎的,我可以待在這裡」的感覺。這樣的經驗不斷累積,就能建立我們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「存在感」與「真實感受」。

不過,在虐待中長大的孩子,為了生存下去,必須長期封閉自我主張,所以無法確認自己的存在。因為身邊沒有人認同自己,所以分辨不出自己到底是存在還是不存在。所以當T君在被母親責罵時,會直覺地說出:「嗯,沒關係,T君已經不在了。」

任何人都曾自問「活著的意義」吧?但受虐兒(者)的自問,更日常、更迫切,也更冰冷。受虐兒(者)確認自己存在的唯一方法,就是自我壓抑(求生存)。自己「會忍耐嗎?」如果會忍耐就沒問題,自己就會是「存在」的。如果不會忍耐就不行,自己就「沒資格存在、不存在」。

「普通」的孩子透過滿足慾望,確認自己的存在。「受虐」的孩子則透過忍耐慾望,來確認自己的存在。這種反轉的存在感,將導致完全不同的心理系統。換句話說,一般人在自己的慾望得到承認、獲得滿足時,會有喜悅的感覺;受虐兒(者)則是只有忍耐才能得到「存在」的「實際感受」,因此他們很難產生「活著的喜悅」。

…………

讀過上述內容,我不禁想到,如果一個人無法完全靠著自己,就找到「存在感」或是「活著的意義」,那麼我大膽的推論,一個人也無法完全靠著自己,就能夠「喜歡自己」。

如果「To be is to be perceived(存在即被感知)」,一個人只有被另外一個心靈所感受、接收到,才能證明自己是存在的……,那麼我相信一個人也只有被另外一個心靈所喜歡、接納、認同……,他才能夠「喜歡自己」!

上述書本的作者提到,在心理治療師的協助下,媽媽U君從女兒T君天真的笑容、甜蜜的撒嬌中,逐漸找到活著的喜悅、存在的價值……,這是很溫暖的結局,不過我也想到,如果人事物的條件無法配合,一個人還能找到「喜歡自己」的基礎嗎?

我相信人是上帝創造的,而聖經就是人類一切問題的說明書,所以針對這個問題,我想到的是耶和華不僅創造天地萬物,祂還是賜給每個人生命的天父,祂更是如父母般地愛祂的百姓,正如以賽亞書四十六章所說:【你們自從生下,就蒙我保抱,自從出胎,便蒙我懷搋。直到你們年老,我仍這樣;直到你們髮白,我仍懷搋。我已造作,也必保抱;我必懷抱,也必拯救。】

 

本文的結論是,「喜歡自己」必須要有基礎,也就是說,一個人只有被另外一個心靈所喜歡、接納、認同……,他才能夠開始「喜歡自己」。多數人可以在原生家庭裡找到該種基礎,不過如果有人在家庭裡找不到,他可以藉著禱告來到天父上帝的面前,於是他就可以知道自己是被喜歡、被接納、被認同的,而這樣的基礎是絕對穩固的,因為祂是昔在、今在、永在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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